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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已于2007年8月3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1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要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就必须明确什么样的数据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007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这就要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提供、使用的标准化管理,积极为各方面的需要提供标准、统一、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众所周知,实现信息化的必要条件是各类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作为其搭载平台的地理信息系统必须权威、统一;而要建立权威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其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则必须是标准的、统一,也就是说,各类人文、经济、社会信息的空间定位基础必须统一,否则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就无从谈起,国家信息化的建设与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个方面是有前车之鉴的,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和单位建设地理信息系统或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专业信息系统,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的标准作指导,同一城市的不同单位、不同部门所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异。信息化建设初期,系统独立运行,问题尚不明显,当发展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阶段,基础地理信息不统一、不标准的问题就充分显现,绝大部分系统都需要彻底改造甚至重建,这就既浪费了资源又延误了应用。
因此,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顺利进行,国家测绘局提出并组织制定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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