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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指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将特定区域确定为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类型的一种空间单元。划分主体功能区主要应考虑自然生态状况、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区位特征、环境容量、现有开发密度、经济结构特征、人口集聚状况、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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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也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新举措。开展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是对不同区域未来的空间开发方向进行主体功能定位,对开发秩序进行规范,对开发强度进行管制,对现行空间开发模式进行调整,减少空间结构变动中不必要的代价,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同时,对不同功能区的发展提出不同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体系,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调控和引导。
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全省人口布局、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主要是优化发展的内涵,转变传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模式,减轻资源环境压力;重点开发主要是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基础上壮大经济规模,积聚人口;限制开发主要是保护好自然生态,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禁止开发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省级主体功能区域与国家主体功能区域的类型相同,就开发方式而言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域。
省级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在本省内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这类区域也是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区域,通常有一个在全省影响力较强的中心城市。省级优化开发区域是今后本省经济持续发展和人口集聚的核心区域。是转变传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的区域。是需要显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减轻资源环境压力的区域。
省级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在本省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的区域。这类区域通常具有一定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基础,至少有一个省内区域型的中心城市。省级重点开发区域是今后本省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点区域,也是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支撑本省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空间载体。
省级限制开发区域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或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严峻,或在本省具有较高生态功能价值和食物安全意义的区域。省级限制开发区域是今后需要加强生态修复、耕地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的区域。主要包括在本省生态本底脆弱的区域、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不适宜产业和人口进一步集聚的矿业地区。
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域、历史文化遗产、重点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重要水源地等。省级禁止开发区域是今后要实行强制保护、禁止一切对自然生态人为干扰活动的区域,是传承本省文化遗产、确保本省生态平衡和自然特色、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核心区域。
按照吉林省发改委编制“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安排,吉林省测绘局承担研发“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地理信息数据库技术平台”项目。这个项目的研发将为我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的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规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将国土空间合理规划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地理信息数据库技术平台”项目的研发,将以地理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主体功能区规划系统、地理信息应用系统等为基础平台,为省发改委提供空间数据管理、规划信息管理及空间辅助分析服务,为提高规划编制的信息化水平提供长期技术支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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